《上海市燃煤電廠脫硝設施超量減排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全文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燃煤電廠大氣污染治理、改善本市環境空氣質量,鼓勵企業加強設施運行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設施的綜合運行效率,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制訂的《上海市燃煤電廠脫硝設施超量減排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為鼓勵企業加強脫硝設施運行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設施的綜合運行效率,確保本市“十二五”氮氧化物減排指標順利完成,根據《上海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滬府〔2011〕108號)、《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補貼范圍和年限
補貼范圍為完成低氮燃燒+SCR脫硝工程并投入運行、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0%及以上的本市電廠燃煤機組。補貼年限為2012~2015年。
二、申報條件
凡申報脫硝設施超量減排獎勵的燃煤電廠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要求:(1)脫硝設施按計劃在2014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試運行;(2)須安裝在線監測系統且納入市環保局監控網絡并正常運行;(3)企業須根據相關要求建立完整的企業環境管理臺帳;(4)年度內無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三、超量減排量的計算
燃煤電廠氮氧化物超量減排量是指氮氧化物實際排放量與基準排放量的差值。氮氧化物基準排放量是指燃煤機組發電出力達到額定負荷的50%及以上時,按照SCR脫硝設施的綜合脫硝效率為70%(綜合脫硝效率=脫硝效率×投運率)條件下計算的氮氧化物排放量。
四、補貼標準
燃煤電廠氮氧化物超量減排補貼標準按SCR的綜合脫硝效率高低和脫硝工藝不同進行分級分類補貼。
綜合脫硝效率大于70%(含)~75%的部分,補貼標準為3000元/噸(氨法)和4000元/噸(尿素法);綜合脫硝效率超過75%(含)的部分,補貼標準為4700元/噸(氨法)和5800元/噸(尿素法)。
補貼資金按月核算,按年撥付。
五、操作辦法
(一)每年8月底前,各企業根據脫硝設施運行情況向市環保局提出當年預計超量減排量和補貼資金需求。
(二)市環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會同本市有關部門對上報資金初審后,編制下一年度氮氧化物超量減排資金預算安排計劃,并報送市節能減排辦匯總平衡。
(三)各企業于下年第一季度向市環保局正式提交上一年度氮氧化物超量減排補貼資金申請。企業申報材料包括:(1)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和申請報告;(2)脫硝設施運行月度統計表及基礎臺帳;(3)其他相關材料。
(四)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環保部最終核定結果,簽署初審意見。
(五)市環保局向市節能減排辦報送初審意見,市節能減排辦會同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經平衡后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局。市環保局根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出補貼資金用款申請。
(六)市財政局根據市環保局的補貼資金用款申請和市節能減排辦下達資金使用計劃,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六、有關說明
(一)各電廠主管企業集團應協助做好本市燃煤電廠脫硝設施超量減排補貼的相關工作。
(二)各申報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申請材料弄虛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等違反財政紀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取消該企業補貼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如環境保護部對有關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規定作出調整,則本政策方案將作相應調整。
(四)本方案由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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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煤電廠脫硝設施超量減排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全文[2013-9-18]